各市建委(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0〕192號)等規定,為建立繼續教育市場化機制,結合我省實際,現決定對我省二級注冊建造師(含二級臨時注冊建造師,下同)繼續教育有關工作作以下調整:
一、《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0〕192號)規定,注冊建造師參加不少于120學時的繼續教育是注冊、延續的必要條件。我省二級注冊建造師應按規定采取多種繼續教育形式,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二級注冊建造師必須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培訓。
二、我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用人單位負責制。二級注冊建造師所在企業應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保障,認真做好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建立人員繼續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的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三、我省二級注冊建造師在申請相關執業注冊、延續時,應提供在注冊有效期內已完成繼續教育不少于120學時的書面承諾及繼續教育學時清單(樣本附后)。
四、我廳原已公布的浙江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名單失效。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公布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名單的通知》(建建發(2013)91號)、《關于開展全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13)134號)、《關于進一步明確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建發(2013)164號)、《關于同意批復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為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公路工程專業培訓單位的通知》(建建發〔2014〕22號)等4個文件同時廢止。此前我廳所發文件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浙江省二級注冊建造師(含臨時)繼續教育承諾書及繼續教育學時清單(略)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4日